甲案:公司若用超過股票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這個溢價的部分依現行法規定是可以轉為公司的增資或以現金發給股東,但是若實施無面額股就不會有所謂的「溢價」,所以就不能依同樣的規定增資或發給股東。
乙案:公司若用超過股票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這個溢價的部分依現行法規定是可以轉為公司的增資或以現金發給股東,但是若實施無面額股就不會有所謂的「溢價」,所以似乎不能依同樣的規定增資或發給股東。然而這個規定在實務上公司時常被使用,為了使公司在無溢價下仍然可以相同方法增資或發給股東,特別規定閉鎖型公司的章程需要規定一個最低發行價格數字,而所發行的無面額股價格若超過這個數字就成為所謂的「溢價」部分。
參考條文及資料
公司法第129條:
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一、…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公司法第140條:
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241條: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前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經濟部92.12.1經商字第092022442000號:
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略以:「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又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二條規定「記帳以元為單位」是以,每股金額應以壹元、貳元、參元…等為單位。
甲案
公司得依第一五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面額股或選擇發行無面額股。
公司發行面額股者,其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公司發行無面額股者,公司章程中無須載明每股金額;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不適用第二四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乙案
公司得依第一五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面額股或選擇發行無面額股。
公司發行面額股者,其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公司發行無面額股者,章程中應載明每股最低發行價格。
公司發行無面額股時,第二四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票面金額,應依章程規定之最低發行價格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