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
- 雖然現行公司都是以董事會為經營決策中心,但是閉鎖性公司的股東間關係密切,股東或許會想要以股東的意思經營公司,所以在事務分配上,除了法令有特別規定外,應該允許公司得以自行概括性的約定以股東意思為中心,或是具體的規定哪些事項以股東意思為中心、哪些又歸董事會掌握。
- 現行公司法在董事的選任制度強制採取累積投票制,可以讓少數派股東也佔有少數董事席數。這樣的規定,雖然一方面保護少數派股東的利益,但也造成了臺灣公司經營權爭奪不斷發生,公司經營受到干擾的嚴重問題。
- 不管是美國、英國、德國、日本或其他法制先進國家,沒有一個採取強制性累積投票制。
- 在閉鎖性公司,董事若意見太過分歧並不利公司發展,且股東也可能另有約定其他條件以換取董事的一致性,所以更應該許允閉鎖性公司自行決定採取何種董事的選任方式。
- 但如果公司當初選擇保護小派系股東,採取累積投票制來選任董事,就不應該隨便地出爾反爾。若之後在公司決定要改變董事選任方式之股東會投票時,反對改變的表決權數超過當屆董事當選最低得票時(最低選舉權數除以應選席次),代表有「在累積投票制下有當選實力的少數派股東」反對這個改變,所以應該讓這個決議不通過,這樣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少數派股東被壓迫。
- 董事除了選任外還有解任的規定,為了避免大股東事後用解任的方式換掉其他派系的董事,所以若公司當初選擇保護小派系股東的方式選任董事,則在解任董事時反對解任的表決權數超過當屆董事當選最低得票時(最低選舉權數除以應選席次), 解任不通過。
參考條文及資料
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第356條之10
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章程另有規定外,適用第一九八條之規定。
董事選任適用第一九八條規定者,若股東會決議變更章程改採其他選舉制度時,反對變更章程之表決權數若超過該屆董事當選人所獲得之最低選舉權數除以應選席次者,變更章程決議視為未通過。
董事選任適用第一九八條規定者,於股東會決議解任董事時,反對解任之表決權數若超過該屆董事當選人所獲得之最低選舉權數除以應選席次者,解任決議視為未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