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行新股

以現行法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時需要讓員工及股東優先認購一定比例,但是在閉鎖性公司中若遵循這個規定,可能無法達到公司內部募資規劃的彈性,所以應該排除這樣的規定。

參考條文及資料

  1. 公司法第156條第7項: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之限制。

  2. 公司法第266條第1項:

    公司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分次發行新股,或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發行增資後之新股,均依本節之規定。

  3. 公司法第266條第2項:

    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4. 公司法第272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

  5. 公司法第276條:

    發行新股超過股款繳納期限,而仍有未經認購或已認購而撤回或未繳股款者,其已認購而繳款之股東,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公司使認購足額並繳足股款;逾期不能完成時,得撤回認股,由公司返回其股款,並加給法定利息。 有行為之董事,對於因前項情事所致公司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356條之14

新股之發行,應經董事會決議。

前項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新股認購人之出資,準用第三五六條之三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新股之發行,不適用第二六六條至第二七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