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行的制度下,未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無法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對於科技新創事業而言,公司債的發行也是一個重要的融資管道,「股份」與「債券」的混合型有價證券可以提供新創事業在融資時更多的規劃與安排,也能增加與金主談判、協商的空間,而且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彼此提出的條件,則不應該用法律禁止之,才能實踐尊重企業自治、契約自由的閉鎖性公司公司,而有利於科技新創事業的發展。
公司債之發行,應經董事會決議;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發行,除經董事會決議外,亦應經股東會決議。
前項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公司債之發行,不適用第二四六條至第二五九條、第二六三條至第二六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