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條文及資料
公司法第156條第3項: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配套處理:閉鎖性公司不得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募集有價證券。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條應將「發行人為閉鎖性公司」列為不得發行之情形之一。
公司發行新股或公司債,僅得洽由特定人認購,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
公司不得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不適用第一五六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