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名稱

甲案:因為公司的種類有許多種,而閉鎖型公司又不同於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為了讓一般大眾可以清楚分辨,公司的名稱應該要標明清楚。

乙案:若加上閉鎖性字樣,公司名稱可能很長。考慮及此,我們內部有意見認為:名稱上不用標明,但可以在商業司網頁下設立特定的登記或揭示專區,以保護交易安全。

參考條文及資料

  1. 公司法第二條第二項:「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2. 公司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3. 有限合夥法草案第十三條第一項:「有限合夥名稱,應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第356條之2

甲案:

公司名稱,應標明閉鎖性字樣。

乙案:

本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