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因企業規模、股東人數之擴張,而有變更之需求,爰於第一項明定公司得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其程序應以股東會特別決議為之。
前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基於尊重企業自治空間,第二項賦予公司章程得對變更之決議,訂定較高之標準。
公司不符合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時,應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七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解散之。
公司倘不符合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要件時,應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七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解散之,爰為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