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會計

第356條之10

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放寬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以每半會計年度為期辦理之,爰為第一項規定。

公司每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以每半會計年度為期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者,該議案仍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爰為第二項規定。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及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公司違反前項規定者,股東於受盈餘分派之範圍內,對公司負返還責任。

公司以每半會計年度為期分派盈餘者,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及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公司違反規定者,股東於受盈餘分派之範圍內,對公司負返還責任,爰為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