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管理辦法:財務及業務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草案)

第二章 財務及業務

第10條

證券商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中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

證券商應於每月七日以前,依規定格式向本中心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

證券商所用帳簿及有關憑證、單據、表冊、契約之保存年限,除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外,應準用本中心訂定之櫃檯買賣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辦理。

立法說明

本條規範證券商經營本項業務,應於每年提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且其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不強制規定應由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開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辦理;另為利本中心掌握證券商之財務業務狀況,爰規範證券商應於每月七日以前,依本中心規定格式申報上月份之會計項目月計表。

第11條

證券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

立法說明

本條規範證券商經營本項業務者,其負債總額之上限。

第12條

證券商之資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

立法說明

本條規範證券商經營本項業務者,其資金運用之限制。

第13條

證券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轉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證券商持有任一公司股份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持有任一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成本總額,並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十。

立法說明

本條規範證券商經營本項業務者,其轉投資總額之上限及持有個別公司股份之相關限額。

第14條

證券商應採單一募資平台方式專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

立法說明

本條規範證券商僅能設置單一群眾募資網站,且僅專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不得再經營回饋性質群眾集資等業務。

第15條

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受理公司辦理股權募資涉及違反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等具爭議性之資金運用項目。

二、參與認購於其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之公司股票。

三、向參與股權募資之投資人收取任何費用。

四、向不特定投資人提供個別公司股票之投資建議或投資顧問服務。

五、就其募資平台所揭示之個別公司股票進行勸誘買賣行為。

六、對於員工、代理人、中介機構或其他人因勸誘或銷售個別公司股票行為提供報酬。

七、保管或運用投資人之資金或有價證券。

八、證券商或其內部人與公司或其相關人員有不當利益之約定。

九、證券商或其內部人於其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之公司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職務。

十、為個別公司股票之招攬,而有於傳播媒體上為廣告宣傳。

十一、隱匿或遺漏於其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之公司之重要財務業務資訊。

十二、透過其募資平台以外之通路為公司進行股權募資。

十三、為公司之股票提供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功能。

十四、其他損及投資人權益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立法說明

為維持從事本項業務證券商之公信力及客觀中立性,本條爰規範證券商不得有左列各款重大禁止行為。另亦規範證券商不得於募資平台提供交易功能。

第16條

證券商於股權募資過程所知悉公司財務業務上之秘密事項,應予以保密。但依據法令、主管機關要求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立法說明

本條規範除法令、主管機關要求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外,證券商對於募資公司財務業務上之秘密事項,有保密之義務。

第17條

證券商對於參與股權募資之投資人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或提供主管機關及本中心使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立法說明

本條規範證券商於執行本項業務過程中,對於投資人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或提供主管機關及本中心使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如應事先取得當事人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