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管理辦法:總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辦法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一條第二項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立法說明

本條規範本辦法之訂定依據。包括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授權本中心管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證券商;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僅經營本項業務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授權本中心制定;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將證券商從事本項業務之人員資格條件授權本中心訂定之。

第2條

證券經紀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以下簡稱證券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條界定本辦法之管理對象。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公司:指依我國公司法組織且未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資平台:指證券商利用網際網路設立網站,為公司辦理股權募資,使投資人得以透過該網站認購公司股票。

四、資訊揭露系統:指證券商利用網際網路設立網站,用於揭示辦理股權募資公司之基本資料、募資額度及重大訊息等相關資訊,以利投資人進行查詢參考。

立法說明

  1. 本條規範本辦法之用詞定義。
  2. 參酌國外立法例,擬適度結合民間業者能量共同活絡我國創新創業之風潮,爰開放證券商得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為達成扶植我國微型及小型創新企業發展之目的,爰於本條第二款明定得辦理股權募資之公司為依我國公司法組織且未公開發行之公司。
  3. 辦理本項業務之證券商係於網際網路上架設群眾募資網站,揭示募資公司基本資料、募資額度及募資後資金運用進度等相關資訊,爰於本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明定網站統稱及應具備之資訊揭露功能。

第4條

申請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九條或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檢具申請書件,送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審查後轉陳主管機關許可。

依前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條或第四十條之規定檢具申請書件,送請本中心審查後轉陳主管機關核發或換發許可證照。

立法說明

本條規範證券商申請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程序。

第5條

依前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發或換發許可證照後,應檢具申請書(附件一) ,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簽訂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契約(附件二)。

證券商已依前項規定與本中心簽訂契約者,遇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所列應申報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送請本中心轉陳主管機關。

立法說明

本條規範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發或換發許可證照後,須向本中心申請簽訂契約;暨遇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之應申報事項,證券商之申報程序。

第6條

證券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中心訂定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經本中心通知變更者,應於限期內變更。

立法說明

本條規範證券商經營本項業務應依本中心制定之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相關之內部控制制度。

第7條

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場地及設備,應符合本中心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

立法說明

本條規範證券商經營本項業務之場地及設備應符合本中心制定之標準。

第8條

證券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設置內部稽核,按月稽核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核報告,備供查核。

前項之稽核報告,應包括證券商之財務及業務,是否符合有關法令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

證券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規定格式向本中心申報。

立法說明

本條規範證券商經營本項業務應設置內部稽核乙職,執行相關稽核作業,且應每年定期申報稽核計畫及稽核計畫執行情形。

第9條

證券商執行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主管及人員與內部稽核主管應具備證券商業務員以上之資格。

立法說明

考量證券商經營本項業務,係於網際網路上架設募資平台揭示公司籌資資訊,其業務較為單純,對人員係採低度管理,故本條僅規範其執行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主管及人員與內部稽核主管須符合證券商業務員以上之資格。惟證券商係新增本項業務者,依其他法令規定另有較高標準者,如內部稽核主管即另有更高之要求,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