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簡介

我國係參考國際開放定義(Open Definition)之理念:

  1. 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存取、使用、修改,以及分享。
  2. 最多僅受限於註引出處。

為推動政府資料開放,且為利政府機關進行資料開放作業時,能有明確之分類判斷基準可供遵循,爰參考民間建議,由行政院法規會、國家發展委員會、財政部國庫署、法務部等機關共同研擬「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政府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原則」。

此原則依院授發資字第 1041501521 號函,於 2015 年 11 月 24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