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營業人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稅籍,可供報繳營業稅、營所稅及個人所得稅之用。法律依據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