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加坡為例,關於國外公司(Non-established businesses)營業登記的規定為其前四季(或預期未來12個月)在新加坡境內銷售額超過100萬新幣者,須依規定辦理商品勞務稅(GST)稅籍登記。
英國關於營業登記的規定則為:國外公司(Non-Established Taxable Person, NETP)在英國境內從事以下交易,無論金額多寡,均應依規定辦理加值稅(即營業稅)稅籍登記(不適用境內營業人登記門檻規定):
另外,國外公司提供勞務給英國境內營業人,該英國營業人須自行申報繳納加值稅。
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國內網路業者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新臺幣4萬元),得暫時免辦營業登記。
外國公司如比照上開國內網路業者規定,規範每年進口金額逾新臺幣96萬元,或於境內銷售勞務金額逾48萬元,則應辦理營業登記,此門檻是否合理?
新加坡與英國均設有稅務代理人制度。新加坡要求辦理商品勞務稅(GST)稅籍登記之國外公司,須指定境內代理人(local agent),代為申報及繳納商品勞務稅。英國則要求國外公司在英國辦理加值稅稅籍登記,須指定代理人代為申報及繳納加值稅。
我國若欲建立稅務代理人制度,稅務代理人身分應否設限(銀行、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等)?您認為稅務代理人應如何代為開立統一發票,及代為繳納稅捐?
是否適合對未遵循規範者採取強制手段,以落實制度設計之目的?如果適合,可以採用哪些強制手段(例如網域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