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擔保權設定後,擔保人不移轉擔保標的於擔保權人,擔保標的仍由擔保人使用及收益之擔保制度。例如,我國動產保交易法所規定之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及信託占有三種類型。
擔保交易立法指南是由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於2000年編寫,並於2008年12月11日經聯合國大會通過。
係指保證債務得以償還或以其他方式得以履行而通過約定在動產上設定的財產權。
經商環境報告「獲得信貸」指標之次評比指標調查,主要係評比一國對動產及債權擔保法制之完備度,共有12個子問項。
這裡所稱「登錄」制度,係擔保交易之當事人透過政府(或第三方機構)建置的電子化的登記平臺,由自己登載登記及公示資料,即完成設定程序,無需經過公務人員審查程序之一種以通知為基礎(notice-based)的登記制度。
由世界銀行於2003年發布之經商環境評比報告,主要是評比一國對於經商環境法制的完備度。至2016年10月已連續發布14年。
由聯合國大會根據其1966年12月17日的第2205號決議第XXI章成立,旨在「促進國際貿易法逐步協調和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