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立法之必要性

2016年10月,世界銀行發布《2017經商環境報告》「法定權利指數」調查,於190個經濟中,具有整合統一動產債權擔保法制的國家有50個,包括:紐西蘭、澳洲、美國、加拿大、哥倫比亞及祕魯等國。另一項調查:「法律是否允許企業將其全部資產,設定不移轉占有擔保權,而無要求具體描述擔保標的內容?」,則達150個經濟體有此制度,包括鄰近紐西蘭、新加坡、香港、馬來西亞、中國大陸、越南及蒙古等,而臺灣並沒有此擔保制度。

我們認為,可考慮另定「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的方式,以補強現行擔保法制缺乏或不足部分。

為了行政及立法機關,能瞭解各界對制定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之需求,擬定以下4個問題徵集民眾意見,做為後續政策分析參考。

現行動產及債權擔保法制有何問題?

我國現行擔保法制,採用類型化區分:

  • 依民法物權設定不動產抵押、動產或權利質權
  •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設定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及信託占有
  • 依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分別設定質權

在這樣未統整的擔保法制架構下,企業不能用流動性的資產(如存貨)設定浮動擔保權。尤其是新創事業或中小企業,難以其現有全部資產設定擔保、取得融資。此外,在分割資產類別、區分型態的登記方式下,往往會造成企業的整體綜效價值被低估,並增加辦理設定擔保登記的複雜度。

我國現行擔保法制,也不承認以下標的設定擔保權

  • 企業未來取得的動產、債權(如未來應收帳款)
  • 無形資產(如非法定財產權之商業模式,或具高人氣流量的網站、企業數據資料庫)

如此一來,相當不利中小企業及新創事業(如網路公司)、新興產業(如物聯網、綠能光電)、文化創意產業(如影視音產業)取得有利的融資條件:如較低的利率、較長的還款期限、較多的資金等。

請問你是否贊成,臺灣需要符合便利企業取得融資,並與國際擔保法制接軌的動產擔保交易法?

無論贊成與否,都歡迎寫下你的理由。

另定整合的擔保法,或補強現行擔保法制不足的特別法?

我國現行擔保法制係採類型化區分,缺乏整合的擔保法制。那麼,是不是應該打破目前擔保法制規定,另外建構整合統一的擔保法呢?

在維持現有交易秩序、整體法制的安定性、既有關係人利益的保護,以及降低立法成本等考量下,可以維持、調和現行法制,以制定特別法的方式,補強我國目前缺乏浮動擔保、不符合數位經濟發展的擔保法,來與國際接軌。

特別法的設計如下:

  • 明定擔保優先權的順序,如依登記、登錄、占有或取得控制的先後次序。
  • 排除適用某些特定資產的規定,如不動產、大型貨輪、飛機,或公開發行有價證券等擔保標的,仍適用其現行擔保法制,以避免與現行法規產生競合。
  • 參考先進國家的立法例或聯合國《擔保交易立法指南》建議,引進浮動擔保制度,讓企業得以未來取的動產、債權或無形資產為擔保標的設定擔保權,以融資取得營運所需資金,完備我國擔保法制架構。

請問您是否贊成,我國可設立「補強擔保法制不足」的特別法?

無論贊成與否,都歡迎寫下你的理由。

引進「登錄」制度的可行性?

聯合國《擔保交易立法指南》參考各國擔保交易登記制度(如美國),建議應用現代化網路及電子科技技術,採用以通知為基礎(notice-based)的「登錄」制度。

是否能成功建構符合現代化的動產擔保法制,引進「登錄」制度,最為關鍵。

登錄制度是由當事人(擔保人或擔保權人)利用網路,透過政府(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建置線上登記平臺,將法律規定辦理擔保設定應登記的事項「登錄」於此平臺,並上傳必要文件,即完成動產、債權之擔保登記。

公務員並不介入進行任何實質審查。完成登錄的資料,會即時公示於平臺上,提供第三人查閱。

現行我國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未要求無紙化網路登記方式,一般是由當事人(擔保權人及擔保人)填具登記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如契約書),以郵寄或臨櫃申請方式送交登記機關,再由登記機關公務人員於上班時間進行審查後,登錄於經濟部建置的公示資料庫網站,以於網站對外公示,並提供第三人查詢。

我國於2015年12月底,完成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系統並提供服務,但僅是以線上傳送取代郵寄或臨櫃送交登記機關的方式,並沒有改變目前的審查程序。

採行「登錄」制度,無需配合登記機關公務人員上班時間、遷就登記機關效率,而能加速企業取得融資、便利企業申請及降低登記機關公務人力需求等優點。

2016年10月,世界銀行發布《2017經商環境報告》,「法定權利指數」調查動產、債權擔保登記,於190個經濟中,有32個經濟體採用以通知為基礎之「登錄」制度,包括:美國、加拿大、紐西蘭、澳洲、哥倫比亞及祕魯。

請問您是否贊成我國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的擔保登記,採用登錄制度

無論贊成與否,都歡迎寫下你的理由。

應以哪一部會為主管(登錄)機關?

外國動產及債權擔保法制,各國情況並不一致,例如,韓國「動產債權等擔保法」主管機關為金融服務管理委員會(類似信保基金)、登記機關為法院;日本「動產債權讓渡特例法」主管及登記機關為法務省(相當我國法務部);紐西蘭「動產擔保法」主管及登記為商業創新就業部;香港浮動擔保規定於「公司法」,登記機關為公司註冊處。

我國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採當事人「登錄」制度,以及「法律主管機關與登錄機關合一」的立法政策。主管機關不單僅僅是法律的主管機關及有權解釋機關,更需要有建立登錄制度及管理登錄內容之能力及經驗,以確保本法施行後之法規效率與法規品質。此主管機關與登錄機關合一的立法政策,與日本、紐西蘭及香港相同。

我國除民法物權編的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外,現行在民法以外之特別法設有擔保相關規定者,各有其主管機關,例如:

  • 動產擔保交易法(主管機關:金管會)
  • 船舶登記法(主管機關:交通部)
  • 礦業法(主管機關:經濟部)
  • 漁業法(主管機關:農委會)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主管機關:文化部)
  • 專利法(主管機關:經濟部)

本案可能涉及之相關權責機關,包括經濟部、金管會、法務部:

(一)經濟部

本草案第1條規定:「為因應企業經營及資金融通之需要,並保障交易安全,促進經濟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企業資產擔保法係為企業方便取得融資而制定之專法,直接攸關國內外各企業於我國投資之意願以及國家長遠經濟發展。

本法之擔保物,除企業現有或將來取得之存貨、原料、設備、稻穀、牲畜或其他動產等有形資產外,亦包括現有或將來取得之債權、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或其他具有財產利益之無形資產。

上開無形資產部分,例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目前相關法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另我國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係採法律主管機關與登錄機關合一的立法政策,現行我國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係登錄於經濟部建置的公示資料庫網站,提供第三人查詢。

(二)金管會

本法施行後,未來提供融資之擔保權人多數情形應是金融機構,又融資授信往往涉及企業之徵信及擔保資產之鑑價,而徵信及鑑價需相當之財務能力及專業能力,似以金融機構較具能力。

金融機構之監理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目前我國有關動產擔保之專門法律《動產擔保交易法》,也是以金管會為主管機關。

(三)法務部

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在我國法律體系下,屬於民法物權法之特別法。此新型態的擔保法制需有堅實的法律解釋機關為後盾,另亦須考量確保登錄資料真實性,避免當事人虛偽登錄情事,健全擔保交易及第三人保護。參酌日本立法例,係由法務機關擔任。

請問經過以上相關機關之專業職掌與功能分析,你認為哪一個機關擔任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之主管(登錄)機關較能達成「因應企業經營及資金融通之需要,保障交易安全,促進經濟健全發展」之立法目的?

無論您的意見為何,都歡迎寫下你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