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理沙盒

近來各界建議政府,參考英國、新加坡制度,開放新興金融服務申請針對少數民眾試辦,於審核通過後在測試期間享有法規豁免。在九月初進入討論階段前,vTaiwan 籌備團隊針對「監理沙盒」議題設計問卷,以協助金管會規劃出更符合期待的討論議題。

下列意見摘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至 31 日,以滾雪球方式(團體推薦)進行之網路調查,共接觸 132 位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

期待行政機關規劃出哪些「運作模式及配套措施」?

以下為原始意見呈現,分為 10 個面向:

A1. 放寬及調整相關法規

  1. 對本國之金融創新公司給予最低的法令限制。
  2. 把有限資源花在最需要的地方:改革金融基本法規架構,積極開放革新,而不是金融科技(FinTech)。
  3. 從嚴限縮銀行法的管制範圍。
  4. 在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前提下,開放徵信體系訊息,容許建立各種資料庫並供各方提供及獲取。
  5. 與現有法令抵觸的金融科技(FinTech)項目才需要申請監理沙盒,法令未明文規定禁止的,業者應可直接進行,無須再申請沙盒。
  6. 法律沒禁止的就開放,在運作過程中視市場反應及需求,再建立或調整法規。
  7. 只要法令沒有明確禁止,應該就開放,勇敢接納能夠產生創新的灰色地帶。
  8. 速度至上,遊戲規則盡可能簡單,讓業者先行先試,再視情況調整。
  9. 如果用戶事先已充分理解且願意自行負擔嘗試新型態金融服務的風險,就應該盡可能避免監理。
  10. 設定必要的風險管理措施後,讓業者自由發展,到期才來檢討。
  11. 正面表列不可經營事項以及其解釋。
  12. 金融科技業者提出申請,只要無詐騙之虞,給予一段試營運免責期間。
  13. 運用黑名單模式,刪除模糊的規定,具體列出不可做的業務,以外其他業務都可以做。
  14. 開放個人對個人(P2P)業者也可以付費查詢聯徵資料。

A2. 改善政府與相關業者的溝通方式

  1. 先與台灣金融科技(FinTech)業者溝通,而非只與金管會或銀行業者溝通。
  2. 要有一個更容易接觸的諮詢管道,目前業者與金管會的溝通只能透過網站,不但要等一週才有回覆,甚至得到的回覆還模稜兩可。
  3. 業者須要有直接管道確認想法與產品在法律上的可行性。
  4. 先前雖有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但還是不清楚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能做,需要有有其他管道諮詢。
  5. 新加坡有很多官方、半官方組織提供諮詢,可以直接約一個時段,組織與業者一對一的討論,台灣應 該要有類似機制。
  6. 要有專責單位能公開、透明、迅速處理處理金融建言,避免業者只能猜測或經由非正式管道與主管機 關溝通。
  7. 與新創公司的溝通,協助業者定義哪些業務是可行且沒有觸法。
  8. 監理機關主動向相關業者就可能違反法令之創新服務進行說明,並提供業者相關諮詢或輔導窗口。
  9. 簡化溝通窗口程序以利維持創新動能。

A3. 參考國外經驗

  1. 參考英國、新加坡政府態度,在尚未有法規依據的情形下,仍鼓勵金融創新,並從寬解釋相關限制。
  2. 與英國及新加坡沙盒連線,讓台灣開發者不必離開台灣就可以開發國際創新應用。
  3. 在研議規劃前先蒐集其他亦積極發展金融科技之重要國家未實施監理沙盒之原因,例如德國。
  4. 研究英國、新加坡的相關規範與具體實施情形。
  5. 台灣應參考國外相關產業經驗,給予放行。
  6. 参考美歐,鬆綁修改公司法,例如:股權眾籌,新創公司未獲利前可發行優先股,可轉換債,員工認股權等。

A4. 展現政府推動決心

  1. 承辦行政人員適度免責,避免怕發生錯誤、問題而裹足不前。
  2. 缺乏的是領導者的決心,以及如何改善中間幹部害怕改變以及怕做錯事的心態。
  3. 真正的配套政府一直都有掌握,只是缺乏一組具有決心以及執行力的執行小組與輔導小組。

A5. 確認沙盒的主導單位

  1. 英國、新加坡、澳洲都是在國家級創新計劃中,指派專責單位協調跨部會發展金融科技,才成為沙盒之申請核准單位,其非單一特定機構,更不適合只有監理經驗的金管會來單獨處理。
  2. 監理沙盒是積極發展金融科技的配套,不是保守監理下的開放工具,重點是要有一個能積極發展金融科技(FinTech)的主導單位。
  3. 打破金融科技發展是金管會主導的迷思。
  4. 以「聯準會標準運作模式」,成立新的「金融監督單位」,獨立於金管會之外,且不隸屬黨派。
  5. 沙盒不是只有監管實驗,有其他配合如投資,跨部會統籌協調等工作,一定要由跨部會單位負責才有效果。
  6. 依新創種類明訂監管及輔導詢問對口單位。
  7. 拉高跨部會的指揮層級。

A6. 確認沙盒的政策目的及應用範圍

  1. 規畫監理沙盒的適用範圍及辦法。
  2. 分析為什麼要做沙盒,要達到什麼目標,要如何在預計時間內達到目標。
  3. 盡量以最高日活躍用戶數或最高每日過手資金、餘額數量等簡單大框架定義沙盒範圍。
  4. 釐清沙盒內外之法律責任延續性。
  5. 分析監理沙盒制度的發展藍圖及利弊。

A7. 確保沙盒內外之競爭公平

  1. 禁止現有銀行試圖透過既有體制及自身優勢,去獲取新型態電商的經營規模、營業秘密。
  2. 公平的稅收制度。

A8. 強化交易安全

  1. 在網站上公佈各銀行銷售衍生性商品的信用評等與警示。
  2. 加強交易加密機制。
  3. 識別化資料由第三方或其他方法處理保護個資。
  4. 找出壓力測試模型,避免流動性危機產生,評估壞帳產生的外部效應。
  5. 金流程序控管。
  6. 監控銀行及其分行資金流向,洗錢防制的配套須完善。
  7. 強化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工作。
  8. 沙盒中應配套政府提供的資安工具箱,或預防網路犯罪工具箱。

A9. 提供更多相關資訊

  1. 提供國際金融科技相關範例供參照。
  2. 比照新加坡,提出規畫構想書及諮詢意見書。
  3. 出版第二版金融科技發展白皮書,列出鬆綁法規清單與開放時間表。

A10. 對金融科技業者提供更多協助

  1. 鼓勵國外金融類新創公司到台投資,加速此類公司之投資審議。
  2. 提供金融科技業者稅賦優惠。
  3. 配合修改專利法,保障金融科技專利。

希望看到哪些「非現行銀行法定業務」提出試辦申請?

以下為原始意見呈現,分為 5 個面向:

B1. 多元融資或借貸或支付機制

  1. 個人對個人(P2P)。
  2. 企業對顧客(B2C)。
  3. 企業對企業(B2B)。
  4. 消費者對消費者(C2C)。
  5. 債權式群眾募資。
  6. 第三方支付。

B2. 區塊鍊(Blockchain)之應用

  1. 電子錢包、貸款、跨境支付。
  2. 基金、衍生性金融商品。
  3. 智慧金融合約。

B3. 放寬金融業者營運項目

  1. 金控及銀行可投資影響力基金或社企基金。
  2. 跨境電子商務交易銀行可直接與境外銀行結算淨現金。
  3. 可於網路進行財富管理。
  4. 無現金交易(cashless transaction)。
  5. 非「定期定額」之週期性線上金流授權,可採用其他彈性收款方式。
  6. 外國人士線上開戶。
  7. 衍生性產品之銀行與客戶彼此的信用評等與風險規範。
  8. 保險公司可提供網路醫療診斷。
  9. 開放網路線上保險。
  10. 開放以應用程序接口(API)查詢各銀行帳單與電商平台消費的整合。
  11. 外國人跨國網路投保。
  12. 證券交易零手續費。
  13. 第三方平台與保險業者合作經營線上投保。
  14. 取消保經代業者經營線上投保營業額限制。
  15. 經保戶同意後,開放保單資料應用程序接口(API)對接。
  16. 物聯網關聯保險。
  17. 降低全權委託資產限制。

B4. 新增金融創新營運項目

  1. 非金融業者可以從事存放款或保險等相關業務。
  2. 開放全網路證券商與證券分析師社群。
  3. 申辧純網銀不受資本額100億門檻限制。
  4. 新創信用分析公司可直接串接聯合徵信中心資訊。
  5. 允許加密資產(crypto assets)交易。
  6. 開放類似Kiva非營利組織的微型貸款機制。
  7. 開放由收款方承擔風險之無插卡線上行動支付(轉帳)服務。
  8. 低監理標準之微型金融資產證券化。
  9. 開放非銀行從事保證業務。
  10. 線上點數轉換。
  11. 網路投融資平台。
  12. 電子替代貨幣。

B5. 擴展大數據應用範圍

  1. 根據大數據分析,生產信用評等報告。
  2. 大數據應用得免除資料去識別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