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討論議題
以下為問卷爭點相關整理,包含民眾對於政策、配套措施、對利害關係人之影響等意見徵集內容,共分 7 個面向,歡迎分享意見。
C1. 政策目的
臺灣如果要制定金融監理沙盒,提供非傳統金融業者一個暫時享有相關法規豁免權的實驗空間,測試各種金融科技的應用結果,此開放政策的主要目的,應以下列何者為主?(可複選,按優先順序)
- 吸引外國金融類新創公司與人才。
- 提供國內金融類新創公司更寬廣的營運空間。
- 增加國內資金可投資的管。
- 提供更多元的金融服務供國內消費者選擇。
- 其他目的(請說明)。
C2. 施行前提
在制定金融監理沙盒前,應該具備哪些前提?
- 不需設定前提,盡快開放,遇到問題再行調整。
- 先觀察英國與新加坡等已採行金融監理沙盒制度的國家,分析他國實施之利弊後,再思考要不要比照辦理。
- 金融監理沙盒並非台灣當下最需要的金融改革,應先讓既有金融體系更完善後,再來考慮沙盒的需求。
- 其他考量(請說明)。
C3. 開放範圍
金融監理沙盒的開放範圍,應以何種方式界定?
- 針對現行法令明文禁止的營業項目,視業者需求,納入沙盒開放。法令沒有明文禁止的部分,視同合法。
- 針對現行法令沒有明文允許的營業項目,視業者需求,納入沙盒開放。
- 參考英國與新加坡等國外案例,國外有納入沙盒開放的項目,台灣就比照辦理。
- 其他方式(請說明)。
C4. 主管機關
開放金融監理沙盒後,其相關業者提供金融類服務,但又不屬於傳統金融營業領域。未來在沙盒制定後,應該由誰來擔任主管機關?
- 一樣由金管會擔任主管機關。
- 不適合由金管會擔任,政府應該另外成立新的機關來負責沙盒的管理。
- 其他方式(請說明)。
C5. 消費者和投資人權益保障
開放金融監理沙盒後,如何保障消費者或投資人的權益?
- 只要確保業者有提供明確訊息,風險由消費者、投資人憑自由意志決定是否承擔。
- 可識別化資料交由公正第三方處理,以保護個資。
- 要求交易遵循資安、加密標準。
- 其他方式(請說明)。
C6. 政府對業者之協助
除了制定金融監理沙盒,針對相關業者的發展,政府是否還需提出其他協助?
- 沒有其他需求。
- 提供稅賦優惠。
- 增加對金融科技專利的認定與保護。
- 開放聯合徵信資料供查詢。
- 其他方式(請說明)。
C7. 對傳統金融業者之影響
開放金融監理沙盒後,如何確保傳統金融業者的競爭條件不會受到不公平對待?
- 非傳統金融業者,應負擔與傳統金融業者一樣的稅賦。
- 若政府提供誘因,以鼓勵或協助非傳統金融業者從事沙盒內開放的營業項目,則傳統金融業者也應獲得相同待遇。
- 確保金融監理沙盒的無排他性,傳統金融業者也可從事沙盒中的開放項目。
- 其他方式(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