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討論議題

以下為問卷爭點相關整理,包含民眾對於政策、配套措施、對利害關係人之影響等意見徵集內容,共分 7 個面向,歡迎分享意見。

C1. 政策目的

臺灣如果要制定金融監理沙盒,提供非傳統金融業者一個暫時享有相關法規豁免權的實驗空間,測試各種金融科技的應用結果,此開放政策的主要目的,應以下列何者為主?(可複選,按優先順序)

  1. 吸引外國金融類新創公司與人才。
  2. 提供國內金融類新創公司更寬廣的營運空間。
  3. 增加國內資金可投資的管。
  4. 提供更多元的金融服務供國內消費者選擇。
  5. 其他目的(請說明)。

C2. 施行前提

在制定金融監理沙盒前,應該具備哪些前提?

  • 不需設定前提,盡快開放,遇到問題再行調整。
  • 先觀察英國與新加坡等已採行金融監理沙盒制度的國家,分析他國實施之利弊後,再思考要不要比照辦理。
  • 金融監理沙盒並非台灣當下最需要的金融改革,應先讓既有金融體系更完善後,再來考慮沙盒的需求。
  • 其他考量(請說明)。

C3. 開放範圍

金融監理沙盒的開放範圍,應以何種方式界定?

  1. 針對現行法令明文禁止的營業項目,視業者需求,納入沙盒開放。法令沒有明文禁止的部分,視同合法。
  2. 針對現行法令沒有明文允許的營業項目,視業者需求,納入沙盒開放。
  3. 參考英國與新加坡等國外案例,國外有納入沙盒開放的項目,台灣就比照辦理。
  4. 其他方式(請說明)。

C4. 主管機關

開放金融監理沙盒後,其相關業者提供金融類服務,但又不屬於傳統金融營業領域。未來在沙盒制定後,應該由誰來擔任主管機關?

  1. 一樣由金管會擔任主管機關。
  2. 不適合由金管會擔任,政府應該另外成立新的機關來負責沙盒的管理。
  3. 其他方式(請說明)。

C5. 消費者和投資人權益保障

開放金融監理沙盒後,如何保障消費者或投資人的權益?

  1. 只要確保業者有提供明確訊息,風險由消費者、投資人憑自由意志決定是否承擔。
  2. 可識別化資料交由公正第三方處理,以保護個資。
  3. 要求交易遵循資安、加密標準。
  4. 其他方式(請說明)。

C6. 政府對業者之協助

除了制定金融監理沙盒,針對相關業者的發展,政府是否還需提出其他協助?

  1. 沒有其他需求。
  2. 提供稅賦優惠。
  3. 增加對金融科技專利的認定與保護。
  4. 開放聯合徵信資料供查詢。
  5. 其他方式(請說明)。

C7. 對傳統金融業者之影響

開放金融監理沙盒後,如何確保傳統金融業者的競爭條件不會受到不公平對待?

  1. 非傳統金融業者,應負擔與傳統金融業者一樣的稅賦。
  2. 若政府提供誘因,以鼓勵或協助非傳統金融業者從事沙盒內開放的營業項目,則傳統金融業者也應獲得相同待遇。
  3. 確保金融監理沙盒的無排他性,傳統金融業者也可從事沙盒中的開放項目。
  4. 其他方式(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