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英文名稱登記

近來各界建議政府,將「公司英文名稱登記」法制化,作為全球化商業活動及頻繁跨境交易之識別。在進入討論階段前,vTaiwan 籌備團隊為先瞭解各方對此議題關注的焦點,因此發起意見徵集方向之問卷。

下列意見摘自 2016 年 8 月 17 日至 31 日,以滾雪球方式(團體推薦)進行之網路調查,共接觸 63 位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

預期帶來哪些正面效益(或負面影響)?

以下為原始意見呈現,分為 9 個面向:

A1. 便利國內業者從事跨國貿易

  1. 推動台灣公司走進國際。
  2. 台灣離國際好遠,名字還不是最重要的,制度才是。
  3. 讓公司第一天就能國際化。
  4. 較容易和國際商業行為接軌。
  5. 因應網路(數位)科技普及發展,有利本國公司運籌行銷全球。
  6. 更易於與國外業者合作、募資,或向國外發展。
  7. 公司於海外開戶時,能避免公司僅有中文名稱與當地法律不相容的問題。
  8. 方便進出口報關。
  9. 方便外國銀行進行審查。
  10. 目前透過國貿局備案的作法,偶而還是會遇到國外希望能提交國內公司英文名字的正式官方證明,雖可用國貿局文件替代,但是國貿局並非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11. 很多國外廠商不認得中文,難以辨識。
  12. 國外有些invoice格式無法顯示中文。
  13. 方便海外潛在合作夥伴辨識國內廠商。
  14. 因為國家的背書,台灣公司名稱較易被英語系國家信任。
  15. 從事跨境貿易或交易的企業能在政府網站上有正式的名稱,方便協力廠商查閱。

A2. 有助公司品牌識別

  1. 對公司名稱商譽更有保障。
  2. 源自於英語系國家之公司,英文公司名即原始公司名,使用英文公司名有助延續集團之企業識別,包括理念、風格及產品之精神。
  3. 公司品牌識別更高。
  4. 全球公司品牌能有一致的識別。
  5. 減少公司名稱識別錯誤。
  6. 避免公司名稱拼音方法不一致的情形。
  7. 企業更能保護品牌。

A3. 提升外商在台營業便利性

  1. 國外公司無須另取中文名字,省時省錢。
  2. 便利外國公司來台設立。
  3. 有助吸引外人來台投資。
  4. 提高民眾對於國際企業的知覺。
  5. 外商尋求台灣合作進出口廠商時,能更有效確認其身份。
  6. 外商能夠更更有效地針對台灣的合作對象進行徵信。

A4. 強化公司的治理與管理

  1. 避免訴訟。
  2. 減少空殼公司。
  3. 避免國內公司的英文名稱重複造成爭議。
  4. 加強企業對自身的社會責任感。

A5. 提升交易安全

  1. 保障交易安全,公司的英文名稱與中文名稱,均須政府公示。
  2. 阻止投機分子假冒其他國際公司詐騙,消費者也會更有保障。
  3. 避免交易對象名稱的模糊空間。

A6. 便捷公司命名作業

  1. 公司名稱可用字源變多。
  2. 許多公司在命名時是先以英文作思考,若是能直接使英文公司名稱等於中文公司名稱,可以避免還得要想中文名稱的煩惱。

A7. 增加公司營運成本

  1. 增加行政成本。
  2. 增加公司登記所需的時間和複雜性。

A8. 與既有公司名稱或商標產生衝突

  1. 不肖廠商會去登記國外知名的企業名稱。
  2. 公司英文名稱若侵犯國內外既有商標時,將造成名稱的不確定。

A9. 造成識別不便

  1. 英文不佳的民眾無法分辨。
  2. 公司中文名稱混淆的案例就夠多了,多登記一個英文名稱也不會更好識別。
  3. 並非所有人都看得懂英文名稱,這容易發生交易爭議增加交易風險。

希望行政機關做出哪些必要的準備?

以下為原始意見呈現,分為 6 個面向:

B1. 強化行政作業處理效率

  1. 希望行政機關的處理速度可以加快。
  2. 強化承辦人員之英文與外文能力。
  3. 增加登記作業人力以避免行政作業時間過長。
  4. 產生英文官方文書(公司登記證明、負責人戶籍謄本)時,縮短工作時間至與中文版相同。
  5. 能夠提供電子版的英文官方文書(公司登記證明、負責人戶籍謄本)。
  6. 提供內容正確的外文譯文。
  7. 確認有足夠人力及資訊資源進行重複名稱之審核作業。

B2. 修改相關法律

  1. 修改公司法,讓公司得任選採中文或英文名稱登記。
  2. 補全商標法。
  3. 強化公司商標或名稱之智慧財產權保障。

B3. 一併檢討是否開放其他語文

  1. 僅能以“英文”登記,或任何拼音語言皆算的內?
  2. 為何只有英文?德文或日文呢?

B4. 命名規則之釐清及說明

  1. 對於政府、私人機關的中英譯名做出統一規格並擬訂詳細辦法。
  2. 建立與國際接軌的英文名稱認證機制。
  3. 訂立避免與國際知名大廠名稱重複的審查機制。
  4. 建立英文名稱規範標準。
  5. 編訂中英文的「標準翻譯」範本,提供企業參考。
  6. 現有公司與新公司英文名稱重疊或衝突之處理辦法。
  7. 禁止公司不得刻意錯用英文名稱造成合作方誤解合作對象。
  8. 對「英文」進行明確定義。例如,泛指拉丁字母或 26 個字母為限。
  9. 給予企業作業準備時間。

B5. 加強說明與溝通

  1. 英文網站上的相似名稱告知。
  2. 舉辦公聽會,多跟新創公司溝通

B6. 確立公司新登記英文名稱之使用效力範圍

  1. 英文名稱登記法制化後,各部會都能夠一致認可。
  2. 相關商品標示法或其他以中文為原則之法令也應該一併適用。
  3. 現有商工登記行政網與出進口廠商登記之間的串接整合。
  4. 將經濟部原有的公司登記公示資料庫,與國貿局的出進口廠商名錄資料庫進行後臺整合。
  5. 設定統一查詢的網站及手機應用程式(App),並與經濟部的公司名稱登記整合。
  6. 各資訊系統之間的轉換。
  7. 公司登記的公示資料英文名稱欄位自動串聯經濟部貿易局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