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事選任方式

董事(公司法§192Ⅰ)、監察人(§216Ⅰ)必須由股東會選任。在開放公司運作或視其需要,開放除經由股東會選任外,公司亦得在章程訂定董事、監察人選任方式。如公司在章程訂定由特定人或團體指派、由特定人出任或章程所定之其他方式等出任公司董事、監察人。

您是否會因公司規模,而對選任方式改變有不同看法?

  1. 無須區分「公開發行公司」或「非公開發行公司」皆開放多元選任
  2. 僅須對公開發行公司開放
  3. 僅須對非公開發行公司開放
  4. 其他

如果您是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或董監事

是否贊成董監事選任方式改變?為什麼?

  1. 贊成,開放公司董監事選任多元方式,提供企業自治運作空間
  2. 不贊成,維持公司董監事選任基本規定,降低投資人資訊成本
  3. 其他

如果您是「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或董監事

是否贊成董監事選任方式改變?為什麼?

  1. 贊成,開放公司董監事選任多元方式,提供企業自治運作空間
  2. 不贊成,維持公司董監事選任基本規定,降低投資人資訊成本
  3.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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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內公司相關制度的建議,都歡迎在這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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