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事選任方式
董事(公司法§192Ⅰ)、監察人(§216Ⅰ)必須由股東會選任。在開放公司運作或視其需要,開放除經由股東會選任外,公司亦得在章程訂定董事、監察人選任方式。如公司在章程訂定由特定人或團體指派、由特定人出任或章程所定之其他方式等出任公司董事、監察人。
您是否會因公司規模,而對選任方式改變有不同看法?
- 無須區分「公開發行公司」或「非公開發行公司」皆開放多元選任
- 僅須對公開發行公司開放
- 僅須對非公開發行公司開放
- 其他
如果您是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或董監事
是否贊成董監事選任方式改變?為什麼?
- 贊成,開放公司董監事選任多元方式,提供企業自治運作空間
- 不贊成,維持公司董監事選任基本規定,降低投資人資訊成本
- 其他
如果您是「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或董監事
是否贊成董監事選任方式改變?為什麼?
- 贊成,開放公司董監事選任多元方式,提供企業自治運作空間
- 不贊成,維持公司董監事選任基本規定,降低投資人資訊成本
- 其他
董監事選任規定相關建議
對國內公司相關制度的建議,都歡迎在這裡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