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意見徵集

機關訂定收費基準之優先次序

乙類資料之授權利用,由各機關參考下列項目訂定其收費基準:

  1. 資料建置或取得成本。
  2. 邊際成本或查找、擷取申請資訊等相關費用,並得加計按合理比例分攤該資料之建置、蒐集、取得、維護或更新成本。
  3. 申請取得實體資料之載體等成本。

您覺得參考項目由最高優先至最低優先之次序為:

  • 範例A:3,2,1 (代表項目3最優先參考,項目1最後參考)
  • 範例B:3 (代表項目3最優先參考,其餘項目不適合參考)
  • 範例C:上開所列項目均不適合。(請列出建議參考項目。)

不同費率或報償比率,是否適合在國內推動?

乙類資料之授權利用,若涉及商業用途者,應考量其授權利用之範圍、標的、權利金給付期間及方式等,並得約定不同費率或報償比率。

您覺得以上敘述是否可直接適用,或需視情況予以調整?(請具體說明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