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個人資料去識別化

根據法務部103年11月17日第10303513040號函釋,經去識別化後的資料,即非個資法上之個人資料

去識別化,應達到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當事人之程度。因此,我們想知道,您認為政府各部門應該:

如何實作個人資料去識別化之過程?

在實作過程中,您覺得應該要注意哪些事項?

如何測試去識別化後之資料,確實無法重新識別個人?

在測試重新識別時,您覺得應該要注意哪些事項?

如何判定其經去識別化後之資料,可被重新識別的風險?

在判斷重新識別之風險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如何決定其經去識別化後之資料的可接受風險?

在計算可承受之風險時,應該要注意哪些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