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務部103年11月17日第10303513040號函釋,經去識別化後的資料,即非個資法上之個人資料。
而去識別化,應達到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當事人之程度。因此,我們想知道,您認為政府各部門應該:
在實作過程中,您覺得應該要注意哪些事項?
在測試重新識別時,您覺得應該要注意哪些事項?
在判斷重新識別之風險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在計算可承受之風險時,應該要注意哪些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