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資料例外收費原則:具體建議

需求與建議

「開放資料例外收費原則」是針對政府透過網路提供資料時,如何依資料類型來判斷何者應免費開放利用、何者應收取規費之原則。實務上的建議,可簡列如下:

  • 政府透過網路提供資料時,應符合「開放授權」及「開放近用」原則。
  • 政府得因應民間特定人之需求,提供客製化資料,並收取費用。
  • 針對民間提出之資料需求,政府應有研議及審核機制。
  • 各機關應主動聲明資料授權條款,並預告收費項目及計費方式。

開放資料

機關向大眾提供資料時,應符合「開放授權」及「開放近用」的要求:

  1. 開放授權:應以容許商業利用、編輯改作、再散布、不限制使用目的、不作差別待遇之方式提供予公眾。
  2. 開放近用:透過網路提供資料時,其儲存、傳輸等邊際成本,應以免費為原則;若以紙本、光碟等載體提供資料,得可收取載體相關成本費用。
    • 特例:透過網路提供即時、大量資料,機關若能舉證其相關成本大於可能產生之公益,經審核認可後,得酌收規費。
  3. 除開放授權、開放近用之外,資料須符合開放格式(無專屬技術限制之格式),方可稱為「開放資料」。
  4. 機關現有預算業務所產生之資料,或應主動提供之資料,其產生成本及「開放資料」系統之建置、維運成本,不應向使用者收取規費。

客製化資料

機關得因應民間特定人之需求,提供非既成之客製化資料:

  1. 此項客製化資料及服務,若提供對象僅為申請之特定人,或因專利、營業祕密或其他原因,不符合開放格式定義,則應另訂資料授權方式提供利用,並規劃收費標準,且不應稱為「開放資料」。
  2. 前項非開放資料之客製資料系統,得向特定人收取規費,以填補建置、維運成本。
  3. 此項客製化資料及服務,若提供對象為申請之特定人及公眾,並以容許商業利用、編輯改作、再散布、不限制使用目的、不作差別待遇之方式提供開放格式資料,則得依成本填補原則向申請之特定人收取一次性專業服務費。
  4. 前項開放資料系統之建置、維運成本,不應向使用者收取規費。

民間資料需求

政府應建立諮詢機制,以審核民間提出之資料需求:

  1. 審核過程應納入社群、公協會、相關領域之專家。
  2. 審核過程得視資料需求,跨部會、跨單位討論,包括行政院以外的其他各層級政府機關。
  3. 資料需求經審核後,得判定為「不應開放」、「開放資料」,或「客製化資料」。
  4. 同批資料需求中,應優先審核高敏感性資料,及公益效果較高之資料。
  5. 在審核敏感資料的過程中,應逐漸建立保障個資、去識別化的判準。

各級機關公告項目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為基礎,我們對公告項目的具體建議如下:

  1. 各級機關應提早至少 30 日預告收費資料項目及計費方式。
  2. 各級機關網站上未公告為需收費之資料,應一律免費提供。
  3. 各級機關免費提供資料而未聲明授權時,應主動聲明授權。
  4. 各級機關免費提供之資料,其授權應與開放資料定義相容。
  5. 政府應逐步建立制度化的資料授權條款「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