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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

為有效防範網路霸凌兒少法第46條是否需要修法?

針對兒童及少年遭受網路霸凌,除了採取刑事(如恐嚇、毀謗等)及民事(損害賠償等),對於張貼霸凌資料的行為人,政府也可依兒少法第46-1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違反者將依第94條第2項規定,對張貼人進行新台幣10萬到50萬元罰緩。

此外,依據第46條,平台業者若經告知仍不移除內容,則可依第94條第1項處6萬到30萬罰緩。

國內於網路刊登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不當內容之相關規定,規定於兒少法第46條及第46-1條,目前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集各部會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iWIN,辦理有關申訴派案等工作。

另對於網路內容的限制,兒少法也在第46條規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施。」

我國對於網路管制一向以業者自律、公民監督為原則,但目前簽訂自律規範屬於柔性勸導,無公權力強制規定亦無罰則,為保護兒少身心健康及杜絕網路霸凌內容散布與及時下架,是否需修改兒少法第46條,希望各界能提供寶貴意見,供後續修法參考。

網站業者自律機制是否需強制入法規範?

兒少法第46條第2項規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施。」目前由iWIN對網站訂定自律公約進行宣導,並無罰則。

另依兒少法第45條規定略以「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防止新聞紙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之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反第一項之情事者,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於三個月內,依據前項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處置。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有關網站業者自律機制,若比照報業強制入法規範處理,您對此項政策方向的看法及建議為何?

  1. 合理,應該入法:強制網站業者建立自律機制及審議委員會,若刊登有害兒少身心之網路內容,則由網路內容審議委員會自行審議並做適當裁處。
  2. 不合理:政府不應透過自律機制管制言論自由。
  3. 其他建議(請具體說明建議)。

兒少法第46條修法之建議

現行條文如下: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
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
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
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
五、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
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
七、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施。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前三項所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指提供連線上網後各項網際網路平臺服務,包含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加值服務及網頁連結服務等功能者。

如果修法,您覺得還有哪些面向可以一併考慮增列修法項目?(請具體說明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