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鎖型公司」是針對新創公司、中小型企業,在引進外部資金時,容許創業家與投資人於章程中,適度自行規範彼此權利的法規調適設計。實務上的需求,可簡列如下:
實務上,團隊在引進外部資金時,皆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為主。但因現行法規不允許彈性面額、複數表決權等有利籌資協商之安排,所以有此需求時,往往必須設立境外公司,因而增加法律及代辦服務成本。
因此,vTaiwan.tw 參與者希望國內公司法規能適度修訂,以因應這些需求。我們的具體建議是:
由於國內公司法特別股之限制,不能享有複數表決權或否決權,實務上即使與投資者協議讓渡表決權,也有違法之虞。
此外,創業團隊如果能自由運用無面額股票,也會更容易取得早期投資。因此,我們的具體建議是:
實務上,小型股份有限公司的監察人,常有找親友作為人頭的情況,監督、制衡功能不彰。
此外,新創公司實務上常以股東協議來進行股份轉讓之限制,此項協議若能寫在公司章程裡,有助減少爭議。我們的具體建議是:
對初始資本額較低,創業團隊以無形資產為主的的新創公司來說,驗資程序與鑑價程序,實務上往往使得設立門檻偏高。
我們的具體建議是:
以網路、機動服務、研發為主要業務的小型公司,往往沒有實體的營業場所。
目前實務上以分租辦公室,或以自宅改登記為營業用途的方式因應,徒增負擔。
我們的具體建議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