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鎖型公司:具體建議

需求與建議

閉鎖型公司」是針對新創公司、中小型企業,在引進外部資金時,容許創業家與投資人於章程中,適度自行規範彼此權利的法規調適設計。實務上的需求,可簡列如下:

  • 以法人身份引進外部資金時,應容許保留創業團隊主導權。
  • 對於新創、小型公司,應允許簡化人事結構、降低設立門檻、減少維運成本。

以法人身份引進外部資金

實務上,團隊在引進外部資金時,皆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為主。但因現行法規不允許彈性面額、複數表決權等有利籌資協商之安排,所以有此需求時,往往必須設立境外公司,因而增加法律及代辦服務成本。

因此,vTaiwan.tw 參與者希望國內公司法規能適度修訂,以因應這些需求。我們的具體建議是:

  1. 應修訂公司法規,以滿足籌資協商所需的的股權彈性安排。
  2. 修訂後之公司型態,應以永續經營為常態,與適用於特定專案周期的《有限合夥法》有所區別。

保留創業團隊主導權

由於國內公司法特別股之限制,不能享有複數表決權或否決權,實務上即使與投資者協議讓渡表決權,也有違法之虞。

此外,創業團隊如果能自由運用無面額股票,也會更容易取得早期投資。因此,我們的具體建議是:

  1. 應容許股東協議,發行具有複數表決權、否決權、無表決權等特性之特別股。
  2. 應就新創事業實際需求,允許發行無面額股票。

簡化人事結構

實務上,小型股份有限公司的監察人,常有找親友作為人頭的情況,監督、制衡功能不彰。

此外,新創公司實務上常以股東協議來進行股份轉讓之限制,此項協議若能寫在公司章程裡,有助減少爭議。我們的具體建議是:

  1. 對於小型新創公司,建議允許董事長兼任監察人。
  2. 對於新創公司,應允許章程載明對股份轉讓之限制。

降低設立門檻

對初始資本額較低,創業團隊以無形資產為主的的新創公司來說,驗資程序與鑑價程序,實務上往往使得設立門檻偏高。

我們的具體建議是:

  1. 對於資本額較低的新創公司,應簡化或免除驗資程序。
  2. 對於股東人數少、且資本額低的新創公司,應允許以股東協議代替法定鑑價程序。

減少維運成本

以網路、機動服務、研發為主要業務的小型公司,往往沒有實體的營業場所。

目前實務上以分租辦公室,或以自宅改登記為營業用途的方式因應,徒增負擔。

我們的具體建議是:

  1. 對無實體營業場所的小型公司,應允許以負責人境內戶藉地為公司登記地址。
  2. 若負責人戶藉地與居住地不同,應允許於註冊時指定郵務代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