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法制規範設計

閉鎖型公司的特殊制度可以滿足新創公司經營與所有結合的需求,並有利企業於未來擴展規模。

參考美國以及日本,對於閉鎖型公司之彈性規範有下述三種作法:

  • 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直接制定閉鎖型公司專章,就強制規定事項(如股份轉讓限制)另作規定。
  • 美國契約型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東書面協議為中心,允許股東透過訂立契約約定的方式,就強制規定事項自行約定。
  • 日本有「未設置董事會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中最簡單的類型,擴大章程自治的範圍,使公司可以在股份有限公司的體制下彈性地運作。

閉鎖型公司是否較適合新創經營?

您覺得閉鎖型公司是否較適合新創公司經營上的需求?為什麼?

哪一種制度設計較佳?

如果引進閉鎖型公司有其必要性,您覺得下列哪一種制度設計較佳?

  1. 參考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直接制定閉鎖型公司專章
  2. 引進美國契約型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東書面協議為中心
  3. 參考日本法,擴大股份有限公司中章程自治的範圍
  4. 其它建議

其他相關法制建議

除前述問題所提之規範內容,請問您覺得還有哪些閉鎖型公司應注意的規範內容?